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学术治理结构,规范学术事务管理,依据《徐州医科大学章程》和《徐州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等相关文件,结合医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管理机构,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开展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审核、评定、咨询、监督和调查等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的监督。分委员会会议纪要等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其正常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学术规律,以推动学术进步和内涵建设质量提高为宗旨,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努力营造学术平等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引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保障师生学术权益,促进学校办学声誉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学科及专业构成情况,经学院民主推荐、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确定学院候选委员人选。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名或7名的单数,其委员构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术分委员会组成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研究员组成,确保学科代表性与均衡性;
(二)学院党政领导担任委员人数不应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三)新当选的委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45岁以下的委员人数一般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四)为适应博士化、国际化战略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教学科研一线成绩突出、具有博士学位及海外研修经历的教师。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三年为一个任期;委员可以连任一届,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一般不少于本届委员总数的1/3。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与产生程序
第六条 除职称条件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教学成就;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成绩突出,是学院本学科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必要情况下可设副主任委员2人,均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予以聘任。
第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同一任期内累计三次缺席(按规定回避时除外)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触犯纪律法规以及危害学校学术声誉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因故产生少数委员缺额时,一般不予增补;如缺额数量达到委员总数的 1/4 或特殊情况需要增补时,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增补人选,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增补委员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或本人书面提出辞呈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可提前解除聘任;由此产生的空额,按相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增补,增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余下任期相同。
第四章 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术规划,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和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制定学术标准,包括教学、科研成果及各类人才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升与聘期考核的学术标准等;
(三)评定学术成果,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教学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四)提供决策咨询,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教改课题、资源申报论证、咨询等;
(五)学术监督维权,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学院违反学术道德事件,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学院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从学术角度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和认定结果上报学校;
(六)其他需要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做出与学术事务相关重大决策之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费、预算及实验室等重要资源分配及重要对外交流合作等事项,应听取学术分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制度和信息等;
(二)在会议中就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学术事务决策等;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咨询或质询,获取相关解释和说明,并实施监督等;
(四)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等;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等;
(三)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认真对待各项审议、评定等工作等;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以下涉密信息,委员应严格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委员资格:
1.提交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资料;
2.学校及学院的涉密事项;
3.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分委员会议的各种决定;
4.委员在会议中发表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5.学院和学术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五)学术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需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师大会)报告,接受评议;
(六)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研究学术分委员会工作。会议形成的决定,应以通讯方式知会到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一般通过召开线下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渠道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办公室应对材料的完整性、格式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会议时,到会人员不少于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的2/3(特邀委员除外),会议方为有效。委员有主动申报利益冲突的义务,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如涉及本人、直系亲属、师生、合作者和存在竞争关系的项目/成果/人员等),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取得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对拟讨论的议题发表书面意见并由主任委员代为宣读,但不能委托他人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需以投票方式确定会议意见时,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事项特别且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也可以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1/2时,即为会议意见。
第二十条 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审议或表决时,经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审议或表决,但参加投票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应达到实际投票委员的1/2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经提议,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中心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以备会议资讯。当接受咨询完毕、学术分委员会要求其离会回避时,列席会议人员应予离会。
第二十二条 当学院意见与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需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和纪要。重要文件应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术分委员会应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医学技术学院
2025年7月20日